江苏全省推行政采电子履约保函保险
发布日期:2024-02-02 浏览: 次
近日,江苏省财政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《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(保险)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在全省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(保险),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,持续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成本。
据了解,江苏省财政厅依托“苏采云”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(保险)平台,通过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中标成交供应商、采购人、第三方机构的无缝衔接,做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产品公开透明、全程线上速办、数据留痕可查,在规范全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同时,为供应商和采购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,预计全省每年可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约100亿元。
《通知》规定,江苏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(保险)工作遵循市场主导、政府引导,先予偿付、再行追偿,规范运作、强化监管的原则。其中要求,财政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,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,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,支持和鼓励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(保险)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,但不得参与履约保函(保险)市场的具体活动。除不可抗力外,供应商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情况,承担履约担保(保险)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(保险)金额及时进行偿付,再向相关供应商追偿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保函(保险)事项各方当事人(包括采购人、第三方机构、供应商)落实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当事人,应当督促限期整改,拒不改正的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《通知》要求,第三方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核义务,强化内控管理,审慎评估承保风险,定期向采购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履约保函(保险)项目信息,及时向采购人、财政、金融监管等部门报送预警信息。供应商要真实、完整、准确地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保函(保险)申请审核所需材料。采购人要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履约保函(保险)形式提供履约保证,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开展相关业务。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履约保函(保单)的,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。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履约保函(保险)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,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、领取中标、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宣传相关政策。(新闻来源:中国政府采购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