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问三答

发布日期:2024-02-02  浏览:

问题1:近期出现一些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,评分标准总分不足100分。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?

答: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)第五十五条第八款、九款、十款关于“评标总得分=F1×A1F2×A2+……+Fn×An”、“F1F2……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”、“A1A2、……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(A1A2+……+An1)”的规定,评分标准总分应为100分。如果评分标准总分不是100分,且导致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,属于违规行为。

问题2:如何区分一个项目是工程类还是货物类,一个项目如果既有工程又有货物采购,如何确定项目属性。

答:确定项目属性意义重大,一方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,另一方面解决价格分值不同的问题,此外能够实现精细化采购。

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(财政部令第31)确定采购项目属性。采购项目包括工程有一项达到依法招标的规模标准的,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按行业相关规范确定项目属性;未达到依法招标的规模标准的,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采用竞争性谈判、磋商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,建议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。

问题3:中标人拒收中标通知书、拒交代理费,应该怎么处理?

答: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。根据发信主意原则,中标通知书发出即有效。中标人拒收中标通知书属于放弃中标、拒签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

中标人拒交代理费,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中标人支付代理费。

法律依据: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)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,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。
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……
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:(二)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。(来源:政府采购信息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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