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三个采购包兼投不兼中,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三家,应当废标吗?

发布日期:2024-02-02  浏览:

案例回放

A省税务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20**年主备线路租赁服务项目采购,该项目分为三个包。招标文件提出“兼投不兼中”,原因为1包和2包、3包的业务应用线路互为备份,因此各包不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。同时提出如果投标人在1包和2包、3包中均排名第一,首先推荐为第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,2包、3包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,而是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。

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,共有甲、乙、丙三家供货商报名,代理机构继续组织开评标,三家供货商均参加了三个包的评标。评审结果为:1包排名依次为甲丙乙,2包排名依次为甲乙丙,3包排名依次为乙丙甲。代理机构最终确定甲为1包中标候选人,乙为2包候选人,甲为3包候选人,并将结果告知A省税务局,A省税务局对此结果进行了确认。

次月,在某次交流学习中,B省税务局对A省该项目提出了疑问,认为“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,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,否则该项目每个包不具备竞争力,应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”。

问题引出

1.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三个包,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三家,项目是否应该废标?

2.“兼投不兼中”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?

专家点评

针对此项目来说,应该废标。虽然每个包都有三家供货商符合条件,参与了竞争,表面看不违反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四十三条的规定“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,不得评标”,实质上因为招标文件规定了“如果投标人在1包和2包、3包中均排名第一,首先推荐为第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,2包、3包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,而是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”,由于3个包中每个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相同(甲乙丙),而每家供应商只能一次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。供应商在第1包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后,该供应商在第2包投标中实际上没有再参与竞争,需要补充1家供应商,第3包与此类推,所以,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,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,否则项目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。

并无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指出不能“兼投不兼中”,根据项目的实质特点,确有必要“兼投不兼中”的项目,如制式服装等体量大、范围广的项目,采购人对市场行情充分考察后提出该规定并不违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。

 

法规适用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六条
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四十三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

(来源:政府采购信息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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