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评审专家没到齐,采购代理机构该怎么办?

发布日期:2024-02-02  浏览:

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。开标在即,随机抽取的3位专家中有一位未到场,也联系不上,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代理机构商议,决定让该单位一位同是专家库的经济专家填补空缺。

该项目在评标进行时就受到供应商W的质疑。

质疑事项有两个:一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,虽然所有投标供应商签字认可,但评审结果应当无效;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时,未应W的要求宣读价格折扣申明。

W称,采购代理机构完全按照W投标文件《开标一览表》的总价进行唱标。实际上W的投标文件有“折扣申明”,表示假如中标,年度物业管理费用总报价可以下调2%。采购代理机构唱标时未宣布这个内容,导致W以较高的总报价进行评审,要求以折扣后的报价参评。

W对质疑答复不满,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财政部门受理投诉,查明情况后作出认定: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组建方面违反《政府采购法》的有关规定,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。对于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,财政部门另行处罚;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按照W的《开标一览表》唱标,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,驳回W的要求。

【问题】

1、评标开始前评审专家没有到齐,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?

2、采购代理机构唱标时“唱”什么?应如何处理供应商两个不同的报价?

【点评】

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外,对于评标委员会组成时间、组成人员做了明确的规定。如果评标委员会组成存在问题,不管采购活动组织多么规范,评审结果都是无效的。目前,各地专家库均已实现电子系统自动抽取功能如果专家确认不能到场,系统会继续自动抽取和通知,直至确认评审的专家满足事先设置的数量。

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,如出现评标委员会人数不足的情况,采购代理机构只能暂停评审活动补抽专家后再组织评审。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,当评审专家不足时,采购人可以推荐评审专家,不需经主管预算单位的批准,或报财政部门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,不能随意推荐评审专家。

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中,采购代理机构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单独密封一份《开标一览表》,唱标时只唱单独密封的《开标一览表》在具体实践中,为了杜绝唱标失误和避免投标供应商事后就唱标内容提出异议,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增加了唱标后投标供应商签字确认的环节。以往,一些投标供应商将《开标一览表》和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作为“策略”,根据现场开标情况以价高或价低者参与评审。87号令第五十九条做出明确,以杜绝些类情况的发生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该是唯一的,对于W公司提出的附带条件的声明,采购代理机构不应予以认可。

【法规】
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

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

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

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 (87号令)第四十一条
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 (87号第四十二条
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87号)第五十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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